(2014)镇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路行东与杨建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行东,杨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路行东,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杨建发,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终字第169号路行东与杨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1530元(含诉讼费6000元),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人路行东与被执行人杨建发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杨建发愿将其租赁的镇原县姚川行政村土地上所建磷肥厂内的财产(房屋及设备)抵顶给路行东,以清偿所欠路行东的债务231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