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中轩与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轩,秦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中轩。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强。委托代理人:乔君杰,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中轩与被上诉人秦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中轩于2012年11月26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秦强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秦强反诉请求:1、驳回王中轩的诉讼请求;2、判令王中轩赔偿在建房中给秦强造成的损失136384元;3、判令王中轩赔偿因其建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秦强造成的损失60000元;4、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王中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中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东,秦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君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王中轩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给王中轩。审判长 魏春光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