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7号原告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