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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7号原告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