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沐川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向德先与谭国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德先,谭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沐川民小字第5号原告:向德先,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谭国友,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德先诉被告谭国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德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向德先负担。审判员 曾玉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元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