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号原告涂某甲,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某乙,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