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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号原告涂某甲,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某乙,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涂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