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星星、曹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梁星星,曹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晓芳,总经理。被告梁星星。被告曹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代表人辛长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星星、曹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