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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良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劳陈雄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陈雄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良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陈雄,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宁市江南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3年7月2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陈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陈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劳陈雄在只办理17.4公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向南宁市益民扶贫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共和村坛抄坡(益某扶贫新坡)10林班1、3、24、25小班,12林班1、2、29小班和莲山村1林班31小班、2林班5小班的约1300亩巨尾桉成熟林木全部采伐。经调查,被滥伐的面积为66.2公顷,林木蓄积量631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劳陈雄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劳陈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桉树木材砍伐合同、林木采伐审批表、采伐许可证、采伐设计书、送货单据等书证,证人甘某、梁某、叶某、全某、韦某、黄某、劳某、闭某、奚某、陈某等人证言,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被告人劳陈雄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劳陈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劳陈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陈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冠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如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