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布国。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2013)甬奉执民字第809号案执行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的货梯仍在被申请人的厂房内,申请人可将该货梯拆回,无须进行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00000元,登记的股东为洪布国、陈滨东、孔万海、姜爱萍、徐华江,法定代表人为洪布国。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但其营业执照未注销,也未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公司尚未解散。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有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受理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