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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冯小茂诉刘寒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茂,刘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41号原告:冯小茂,女,生于1970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寒,女,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冯小茂诉被告刘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小茂向本院提出保全被告财产申请,经本院裁定,以40万元为限,对登记在张仲虎名下的川BU****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查封登记在原告冯小茂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号商业用房一套(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58.15㎡)。2013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3)涪民初字第8546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刘寒已履行了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冯小茂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张仲虎名下的川BU****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原告冯小茂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号商业用房一套(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58.15㎡)的查封。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