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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邦国、罗克平与XX、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刘邦国。申请执行人罗克平。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凯,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刘邦国与被告XX、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及原告罗克平与被告XX、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案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696、697号二份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现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696、697号二份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