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阳裕慧申请执行孔宪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裕慧,孔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阳裕慧(又名欧阳玉会),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孔宪芬,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阳裕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8)隆昌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宪芬支付尚欠借款2300元及按37000元分段计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调解,申请执行人阳裕慧与被执行人孔宪芬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孔宪芬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300元,利息11700元,执行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孔宪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昌县支行的个人存款14300元予以扣划;二、对被执行人孔宪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昌县支行的个人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