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商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林,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商初字第2962号原告李元林,系个体工商户昆山市玉山镇好易加模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珍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丁泾路168号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7259617-X。法定代表人琚华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林与被告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负担。���判员洪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