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振杰诉徐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杰,徐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潘振杰,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三井子镇,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04137210。被告徐亚平,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22072419730308622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振杰诉被告徐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潘振杰。审 判 长 焦学义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