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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振杰诉徐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杰,徐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潘振杰,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三井子镇,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04137210。被告徐亚平,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22072419730308622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振杰诉被告徐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潘振杰。审 判 长  焦学义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