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卫民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李宝生、李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李宝生,李桂香,丰秋生,程文朵,田跃明,李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金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负责人李国峰,该行行长。被告李宝生。被告李桂香。被告丰秋生。被告程文朵。被告田跃明。被告李孝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诉被告李宝生、李桂香、丰秋生、程文朵、田跃明、李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