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袁某某,又名袁曾用,女,1985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