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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与张吐莲黎耀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黎耀堂;张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500号原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负责人赖伟权,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耀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张吐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列原告诉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6日,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为其处理其与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涉案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应真实地向原告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相关证据,否则,如存在依合同应付而未付清之律师费、办案费和原告履行完本代理合同的预期律师费收益,被告应予赔偿;如被告有正当理由并经原告同意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已收费用不再退还,依合同应收而未收的费用或预期律师费收益,如原告已代理开过庭的,被告应全额支付或补足;该合同第六、十一条约定了双方代理采取全风险代理,即被告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甚至包括办案费),以后律师收益按照实际获得权益数额的20%+200元办案费计付,但被告必须严格配合原告工作,否则按被告无故单方终止合同情形处理。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委托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被告获得权益止,即委托代理合同期限包括一审、二审、执行;被告又专门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了原告代理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了好几个律师投入了大量长期的辛苦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长达2个多月立案材料准备,大热天多次到没空调的现场商铺丈量勘察取证,3次一审开庭准备、清明节7个律师对于十年商铺银行租金帐户逐月计算、多次到国土局规划局地税局查询,无数次到法院及相关部门递交材料等等,仅一审代理跨度近2年时间,工作量之大可谓史无前例。但包含被告在内的140多户商铺业主通过集中委托原告维权,形成了一个诉讼维权团体,与某些单位形成抗衡,通过我们维权诉讼团体一对一招租,商铺有了更高租金回报率,商铺在一审判决出来后,也快成型出租,商铺价值随之升值,被告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虽经原告多次提醒和催告上诉的必要性及不配合原告代理工作的利弊后果,仍然不配合原告的上诉代理工作,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从而给原告带来了预期律师费收费损失13085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依法应予以赔偿。另外,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虚假案情,导致一审败诉,从而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律师费收益9950元;2、被告支付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期间违约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被告支付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等一百多名彩福大厦财富世纪商铺的业主或租客于2010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等人委托原告代理其与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彩福世纪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等事宜。合同约定,甲方(即包括被告在内的一百多名委托人)应真实地向乙方(即原告)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则乙方有权决定终止合同,乙方终止合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依此规定终止合同或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依约收到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存在甲方依合同应付而未付清之律师费、办案费和乙方履行完本代理合同的预期律师费收益,甲方应予赔偿;乙方实行风险收费,甲方前期不支付律师费。以后律师费按甲方实际获得权益数额的20%计付,乙方前期不收取甲方办案费,待甲方拿到权益后,连同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按每人200元标准支付。由于甲方前期不向乙方交律师费,因此甲方必须严格配合乙方工作,否则按甲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情形处理。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张吐莲于2010年12月26日出具了一份《笔录》,称其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彩福世纪商城自有商铺(商铺号为K2093)出租给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拟向其返还的商铺严重不符合交铺条件(面积严重缩水,不符合约定装修标准等),且该公司未按约定将已代扣其相关税费向相关部门缴纳,造成其需承担延期缴纳相关税费的滞纳金、罚金等损失。2011年1月17日,原告代理二被告向本院起诉了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了恢复商铺原状后返还被告、退还被告每月代扣而未代缴的费用并赔偿租金损失、赔偿因未履行代缴税费而导致的税务部门罚款等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对涉案商铺在内的争议商铺进行了实地测绘,该大队出具复函称涉案商铺与原分割测绘报告基本相符。之后,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原告以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了提示被告上诉的信息。但被告未采纳原告建议,放弃了上诉。原告因未收到律师费而提起了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被告在收到一审败诉的判决后放弃上诉,且不再委托原告处理涉案争议,事实上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对此解除事实原告也不持异议,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已告解除。鉴于双方合同约定律师费为风险收费加基本的办案费用,前者收费是以原告为被告争取到权益为前提的。现涉案的诉讼一审败诉,意味着原告并未为被告争取到权益。原告认为其存在预期律师费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的诉讼在二审期间必然胜诉,因此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存在谎称涉案商铺存在面积缩水、谎称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缴纳代扣代缴费用等提供虚假案情的情节,因此按约定应赔偿其律师费损失。但其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委托之初就明知相关事实而进行了故意的隐瞒或歪曲。被告正是因为对相关问题存在争议而委托原告提起诉讼,但诉讼本身是存在风险的,最终法院未确认被告的主张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是经过对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的结论,不能以此反推出被告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其因被告过错导致预期律师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律师费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工作,且《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除上述风险收费部分外被告另须支付200元办案费,因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办案费200元。由于双方对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且未设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黎耀堂、张吐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200元;二、驳回被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款,则应以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额为基数,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元,原告承担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金换谢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