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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戚巧俊与林金汉、杨聪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戚巧俊,林金汉,杨聪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戚巧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金汉。原审被告:杨聪巧。申请再审人戚巧俊与被申请人林金汉、原审被告杨聪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温永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20日,申请再审人戚巧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电话、邮寄及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向申请再审人戚巧俊送达传票,故以公告方式送达了传票,要求申请再审人戚巧俊到庭接受询问,但申请再审人戚巧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戚巧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林玉喜审判员  应云侯审判员  周太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