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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许雄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许雄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许雄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许雄堂(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111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