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儋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丽君诉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doc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君,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李丽君,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x农场xx区xx队。系死者苻亮升妻子。身份证号:4600031985********。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起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铭,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君诉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在海口市丘海大道水头村12号一楼,现已迁至海口市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三A栋1单元201房,被告的办公原址和新址都属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君的丈夫苻亮升去世前受聘于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提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