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贺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贺振国,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振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借款本金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0460元由被执行人贺振国负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