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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梦娣与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娣,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王梦娣,女,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守让,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娣诉被告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梦娣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梦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王梦娣负担。审 判 长  李式然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