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克来与被告王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来,王会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号原告黄克来,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永,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来与被告王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黄克来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