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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建军、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建军,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勇,系该公司懂事长。被告祁建军,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能源巷*号。被告祁军,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建军、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