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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矿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现住井陉矿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张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5日在石家庄市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8月15日生育儿子朱某甲。目前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经常旷工被原单位开除,玩乐成瘾,对家庭成员不闻不问;被告还私自变卖原告个人黄金首饰和摩托车、电动车等。原告就以上问题经常劝说被告,但被告屡教不改。被告还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决离婚。原告自2012年3月初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孩子也不能给她,孩子得随我生活,抚养费我不要求。以前我是不务正业,但是现在我已经改了,已经有了正常工作。我没有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8年年底,经他人撮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井陉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5日,生育一子朱某甲。2012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婚生子朱某甲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于2012年4月、2013年3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原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佛吊坠一个、TCL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金项链、金戒指、金佛吊坠已经被被告卖掉,TCL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及床上用品现存放于被告位于井陉矿区家中,庭审中,原告表示以上陪送物品均不要了。被告婚前购买42吋海信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均存放在被告现住的西沟村家中。双方婚后购买澳柯玛电动车一辆,现已被毁损。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券、债务。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2)矿民一初169号、(2013)矿民一初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凤山居委会证明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曾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虽然做过和好工作,但是,双方并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反映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对于婚生子朱某甲的抚养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朱某甲在原告离家后的大部分时间都随被告生活,故本院认为从有利方便朱某甲的抚养、生活角度,朱某甲随被告生活较为妥当。因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育费,故本院对抚育费不予处理。对于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现存的包括TCL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均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原告自愿放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准予,故以上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婚前购买的42吋海信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澳柯玛电动车已经毁损,除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和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甲随被告朱某某生活,待朱某甲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三、原告娘家陪送物品:TCL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现均存放于被告朱某某位于井陉矿区家中)归被告朱某某所有。四、被告婚前购买的42吋海信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现均存放于被告朱某某位于井陉矿区家中)归被告朱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