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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问心与陈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问心,陈树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陆问心,又名陆玉鹏、陆卫新、陆卫星,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芝,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问心诉被告陈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问心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振、被告陈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义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损害其财产请求赔偿,但其提供证据及本院调取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是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并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与实际侵权人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指使、教唆实际侵权人实施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原告可向实施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问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乐审 判 员  邱献良人民陪审员  岳爱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华丽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