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连君与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君,张花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连君。被告:张花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花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连君负担。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