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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竹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光龙、董培云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光龙,董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启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光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培云,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当日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屈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尊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