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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艳、何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艳,何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2294836-6。法定代表人唐正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来宝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程艳,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紫阳县汉王镇。被告何桂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巴山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艳、何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告陈艳外出去向不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艳、何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延安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成乃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