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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军和张元喜借款合同纠纷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张×&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3-1号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被执行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以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军有晋A·DD185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军军所有的晋A·DD185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新宇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高秀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建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