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义与被告牛瑞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义,牛瑞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李占义,男,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人郭志杰,高邑县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瑞涛,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果,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李占义诉被告牛瑞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义及委托代理人郭志杰,被告牛瑞涛委托代理人牛文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义诉称,原告有东方红牌拖拉机一辆拖带水罐给本村和邻村用户供水。2013年6月28日原告往石良庄村北送水时,被告殴打原告并将拖拉机及水罐扣押,至今未给。原告负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800元,原告负责送水,被告扣车后原告失去了收入来源。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拖拉机和水罐,赔偿被告损失10000元。被告牛瑞涛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3年5月27日,原告开拖拉机撞上被告爱人。虽经人调解,原告不赔偿损失,他让我把拖拉机开走的,用以赔偿损失。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不能认定被告是非法扣押。原告的拖拉机无牌、无证、无照,所述经济损失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东方红牌20马力拖拉机,拖带水罐给用户送水过程中,被告强行把拖拉机和拖带的水罐开回自己家中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称开走原告的拖拉机和水罐的原因是原告开拖拉机撞伤被告的爱人,原告无钱赔偿,才让被告把拖拉机和水罐开走的。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说法表示异议,原告所称花费医疗费1800元未举证,提交的高邑县榆林村的证明也不能证实其实际收入是多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犯,原、被告间虽有其他纠纷,但被告把原告所有的拖拉机和拖带的水罐开走扣押至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爱人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瑞涛返还原告李占义东方红牌20马力拖拉机一辆及拖带的水罐一个。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聚平审判员 张书卿陪审员 李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