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波与凌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048号原告韩波。被告凌彪荣。原告韩波诉被告凌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彪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波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彪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