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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交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胜诉赵志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胜;赵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建交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胜,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宽昌沟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刚,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铁南街道三角线南平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双虹社区岫笔名苑**楼**。委托代理人王欢,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住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包家窝堡村包家窝堡**/div>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胜诉被告赵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2时30分许赵志刚驾驶辽N598**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沈线红山医院门前,与王胜驾驶的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王胜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赵志刚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志刚于201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3000.00元,如被告赵志刚逾期给付此款,则按17000.00元执行。二、被告中国平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胜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4010.90元。三、因此次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王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文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