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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仕军、柯昌秀、徐维省、夏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仕军,柯昌秀,徐维省,夏仕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郧西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邓兆华,任该行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毅,委托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出庭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的特别授权。被告夏仕军,男,生于1972年5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柯昌秀,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徐维省,男,生于1948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夏仕梅,女,生于1957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夏仕军、柯昌秀、徐维省、夏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郧西农村商业银行未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