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公民失踪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08号申请人蒋某某,女,200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人蒋明利,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某某称蒋红亮、王某某系其父母,被申请人王某某与蒋红亮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5月2日生下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09年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蒋红亮于2013年7月15日因病去世,自此申请人蒋某某便随祖母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5年与蒋红亮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2日生下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信。蒋红亮于2013年7月15日因病去世,自此申请人蒋某某便随祖母生活。申请人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公民失踪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09年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林睿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申请人王某某无财产,故无需指定其财产代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