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海诉被告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第三人邯郸市蘭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蘭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张国海。委托代理人张慧明。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学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邯郸市蘭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北环路邯郸监狱南侧。法定代表人曹玉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志蕊。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海诉被告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第三人邯郸市蘭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海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国海承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