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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孔祥海与孔祥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海,孔祥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孔祥海,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孔祥东,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孔祥海诉被告孔祥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海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松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