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国胜与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胜,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8号原告邱国胜。被告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胜与被告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