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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9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9961号原告常某被告张某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儿子常明、女儿常丽,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子女负责,继续共同生活。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典生人民陪审员  林永民人民陪审员  林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