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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颜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5元,由周丕海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