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葛绍晶与王齐保、沈晓萍、薛海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绍晶,王齐保,沈晓萍,薛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860-2号申请执行人葛绍晶,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齐保,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晓萍,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海其,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齐保、沈小萍、薛海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海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