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顾春梅与马林、徐琴、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春梅,马林,王雯雯,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顾春梅。委托代理人姜飙。被告马林。被告王雯雯。被告徐琴。委托代理人茅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梅与被告马林、王雯雯、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春梅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顾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