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吕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吕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某,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树伟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加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