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聂某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聂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聂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立国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