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沈万里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又名沈某某甲,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西城工商所巡查中队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晓刚,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在任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西城工商所市场巡查中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在对菏泽市小商品城进行市场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对辖区内商户张卫等人销售没有合格证的电动摇摆机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张卫等人将没有合格证明的电动摇摆机销售给个体户刘章海。2013年5月14日,一名二岁女童在刘章海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的玩具门市前摆设的电动摇摆玩具旁边玩耍时,因电动摇摆机漏电致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侧,该批电动摇摆机均存在漏电隐患,属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巡查信息表、年检情况、个体工商户报告表、售货清单、检验报告、死亡注册信息、死亡证明及销户申请、调解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及聘用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做为本案被害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辩护人的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海涛审判员 杨鸿雁审判员 程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