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家骈申请执行王世彬房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骈,王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家骈,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彬,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若彬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