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汪忠德与被执行人禄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德,商洛市禄同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汪忠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洛市禄同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同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忠,系禄同公司董事长。申执行请人汪忠德与被执行人禄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禄同公司向汪忠德支付工程款195000元及利息,禄同公司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6175元及利息(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禄同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忠小型普通客车(苏AC38**)抵偿给申请人汪忠德,执行此案,汪忠德表示同意。车辆已交于申请人汪忠德。执行费2625元由申请人汪忠德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