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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纪维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保强。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法人住所地延长县雷赤镇东街。法定代表人艾鹏,该镇镇长。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于2013年1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4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执行申请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