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玉珠与海南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珠,海南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90号原告李玉珠,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73********),汉族,住三亚市河东路**号*幢***房,系三亚荔枝沟一品梅花木苗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航燕,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惠,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海南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庭园小区A2栋304室。法定代表人黎光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玉珠诉被告三亚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玉珠的委托代理人李航燕、梁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珠诉称:2013年1月8日,三亚荔枝沟一品梅花木苗圃(以下简称一品梅苗圃)与中景公司签订《苗木销售合同》,约定一品梅苗圃向中景公司提供一批苗木,一品梅苗圃将所有苗木运送到中景公司并经验收合格后,中景公司在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苗木款。签约后,一品梅苗圃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景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153395元的苗木,中景园林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中景园林公司应于2013年3月29日前付清全部苗木款,但至2013年9月底中景公司仍未支付该笔货款,故请求依法判令中景公司支付苗木款153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3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3年3月3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中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中景公司与一品梅苗圃签订《苗木销售合同》,约定中景公司向一品梅苗圃订购一批苗木,合同第一条中列表规定了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其中,中东海枣8000元/株,红鸡蛋花1300元/株,苏铁为1150元/株,三角梅球90元/株,小鸟蕉1元/袋,黄纹万年麻30元/株,洒金榕6.5元/袋,小叶龙船花0.6元/袋,银边草1.3元/袋,葱兰0.5元/袋,小蚌兰0.5元/袋,红苋草0.5元/袋,果岭草18元/㎡。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中还约定,苗木到场双方验收合格后,中景公司向一品梅苗圃出具验收凭证,最后以实际验收数量结算。所有苗木全部到达中景公司并经验收合格后,中景公司应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苗木款等。庭审中,李玉珠提供载有中景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黎光铸签字确认的《苗木验收单》,证明该公司已经于2013年1月29日向中景园林公司供应各类苗木。其中,中东海枣6株,红鸡蛋花6株,苏铁25株,龙血树2株,三角梅球24株,小鸟蕉1袋,黄纹万年麻390株,洒金榕1700袋,小叶龙船花6656袋,银边草8148袋,葱兰7800袋,小蚌兰5100袋,红苋草4800袋,果岭草800㎡,苗木款共计153395元。李玉珠还指出,龙血树系签约后应中景公司要求临时增加供应的品种,合同中未对龙血树的价格进行约定,但供货时双方口头约定龙血树的单价按2500元计算。李玉珠同时还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景园林公司最迟应当于2013年3月29日付清货款。中景园林公司逾期未付款,根据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苗木销售合同》、《苗木验收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一品梅苗圃与中景园林公司签订的《苗木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李玉珠提供的《苗木验收单》有中景公司的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光铸的签字确认,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苗木验收单》,一品梅苗圃于2013年1月29日已经向中景园林公司供应各类苗木,中景公司亦出具了验收凭证,故中景公司应当按约于2013年3月29日前付清苗木款153395元(计算方式见判决书附表)。中景园林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故李玉珠诉求中景园林公司支付苗木款153395元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景公司逾期付款,给一品梅苗圃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李玉珠诉求中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故李玉珠要求中景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中景公司应当以1533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李玉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讫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中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珠支付拖欠的苗木款153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33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7.9元(原告已预交1683.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三亚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程附表(涉诉苗木的数量及价格):名称单价数量价款(元)中东海枣8000/株6株48000红鸡蛋花1300/株6株7800苏铁1150/株25株28750龙血树2500/株2株5000三角梅球90/株24株2160小鸟蕉1/袋1100袋1100黄纹万年麻30/株390株11700洒金榕6.5/袋1700袋11050小叶龙船花0.6/袋6656袋3993银边草1.3/袋8148袋10592葱兰0.5/袋7800袋3900小蚌兰0.5/袋5100袋2550红苋草0.5/袋4800袋2400果岭草18/㎡800㎡14400总计153395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