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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4)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胡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XX,行长。被执行人胡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816.72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8.7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