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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海法执行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陈瑛与林乃国、郑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瑛,林乃国,郑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执行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陈瑛,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乃国,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芝云,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陈瑛与林乃国、郑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瑛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来函称,因被执行人林乃国、郑芝云名下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俞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游晓舟 来源:百度搜索“”